惡意注冊百度域名判賠80萬,如何判定惡意搶注
一起來看看案件回顧——
2017年,百度公司推出“簡單搜索”App,該軟件是具有多項人工智能能力的且擁有語音和圖像識別內核的移動搜索產品,經面世后,就已產生較大的市場影響力。
2019年2月19日,陳某利用域名注冊服務商,申請注冊baidu.mx域名,并搭建以“簡單搜索”作為名稱的網(wǎng)站,主要向用戶提供搜索服務。
2019年4月10日,百度公司向WIPO仲裁與調解中心提出仲裁請求,4月24日WIPO正式啟動仲裁程序,6月9日WIPO作出《域名仲裁裁決書》,將baidu.mx域名移交百度公司。2020年3月16日,百度公司向被告陳某居住地轄區(qū)的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陳某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請求判令被告在法治日報刊登道歉聲明、消除影響。
2021年1月12日,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一審80萬元判賠。
域名搶注對于域名圈的朋友們來說應該很熟悉,域名搶注有域名投資和惡意搶注之分。按規(guī)定,只要確定了是惡意注冊域名的,那么就將要受到相對應的懲罰。會不會被認定為惡意注冊域名,首先得從認定惡意注冊域名的幾個條件確定。
被告的行為被證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惡意:
(一)為商業(yè)目的將他人馳名商標注冊為域名的;
(二)為商業(yè)目的注冊、使用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與原告提供的產品、服務或者原告網(wǎng)站的混淆,誤導網(wǎng)絡用戶訪問其網(wǎng)站或其他在線站點的;
(三)曾要約高價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注冊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準備使用,而有意阻止權利人注冊該域名的;
(五)具有其他惡意情形的。
被告舉證證明在糾紛發(fā)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經獲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區(qū)別,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證明其不具有惡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認定被告具有惡意。
當然,在具體案件中,評判是否惡意搶注也需要種種調查和評審,并不能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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